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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工程系統設計規范GBT/T 50311-2000

總則

1.0.1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社會需求,配合現代化城市建設和信息通信網向數字化、綜合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搞好建筑與建筑群的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綜合網絡建設,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建筑群的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

1.0.3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施及管線的建設,應納入建筑與建筑群相應的規劃之中。

1.0.4 綜合布線系統應與大樓辦公自動化 (OA)、通信自動化 (CA)、樓宇自動化(BA)等系統統籌規劃,按照各種信息的傳輸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應符合相關的標準。

1.0.5 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功能、環境條件和近、遠用戶要求、進行綜合布線系統設施和管線的設計。 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保證綜合布線系統的質量和安全,考慮施工和維護方便,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工程設計中必須選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定型產品。未經國家認可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合格的設備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綜合布線系統的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 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傳輸網絡。 它既使話音和數據通信設備、 交換設備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統彼此相連, 又使這些設備與外部通信網絡相連接。 它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網絡或電話局線路上的連線點與工作區的話音或數據終端之間的所有電纜及相關聯的布線部件。

2.1.2 配線子系統(水平子系統) 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線子系統由信息插座、配線電纜或光纜、配線設備和跳線等組成。國外稱之為水平子系統。

2.1.3 干線子系統(垂直子系統) backbone subsystem ——干線子系統由配線設備、干線電纜或光纜、跳線等組成。國外稱之為垂直子系統。

2.1.4 工作區 work area—— 工作區為需要設置終端設備的獨立區域。2.1.5管理 administration ——管理是針對設備間、 交接間、 工作區的配線設備、 纜線、信息插座等設施,按一定模式進行標識和記錄。

2.1.6 設備間 equipment room —— 設備間是安裝各種設備的房間,對綜合布線而言,主要是安裝配線設備。

2.1.7 建筑群子系統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統由配線設備、 建筑物之間的干線電纜或光纜、跳線等組成。

2.1.8 交接間 安裝樓層配線設備的房間。

2.1.9 安裝通道 布放綜合布線纜線的各種管網、電纜橋架、線槽等布線空間的統稱。2.1.10安裝空間 安裝各種設備所需的房間或場地的統稱。

2.2 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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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設計

3.0.1 綜合布線系統( GCS)應是開放式星型拓撲結構,應能支持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業務的需要。

3.0.2 綜合布線系統宜按下列六個部分進行設計:工作區;

  • 配線子系統;

  • 干線子系統;

  • 設備間;

  • 管理;

  • 建筑群子系統。

3.0.3 建筑與建筑群的工程設計,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適當配置的綜合布線系統。當網絡使用要求尚未明確時,宜按下列規定配置:

1 最低配置:適用于綜合布線系統中配置標準較低的場合,用銅芯對絞電纜組網。

1)每個工作區有 1 個信息插座;

2)每個信息插座的配線電纜為 1條 4 對對絞電纜;

3)干線電纜的配置, 對計算機網絡宜按 24個信息插座配 2 對對絞線, 或每一個集線器(HUB)或集線器群( HUB 群)配 4 對對絞線;對電話至少每個信息插座配 1 對對絞線。

2 基本配置:適用于綜合布線系統中中等配置標準的場合,用銅芯對絞電纜組網。

1) 每個工作區有 2 個或 2 個以上信息插座;

2) 每個信息插座的配線電纜為 1條 4 對對絞電纜;

3)干線電纜的配置, 對計算機網絡宜按 24個信息插座配置 2 對對絞線,或每一個 HUB或 HUB 群配 4 對對絞線;對電話至少每個信息插座配 1 對對絞線。

3 綜合配置: 適用于綜合布線系統中配置標準較高的場合, 用光纜和銅芯對絞電纜混合組網。

1) 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為基礎理論配置;

2) 垂直干線的配置:每 48個信息插座宜配 2 芯光纖,適用于計算機網絡;電話或部分計算機網絡,選用對絞電纜,按信息插座所需線對的 25%配置垂直干線電纜,或按用戶要求進行配置,并考慮適當的備用量;

3) 當樓層信息插座較少時,在規定長度的范圍內,可幾層合用 HUB ,并合并計算光纖芯數,每一樓層計算所得的光纖芯數還應按光纜的標稱容量和實際需要進行選取;

4) 如有用戶需要光纖到桌面( FTTD),光纖可經或不經 FD 直接從 BD 引至桌面,上述光纖芯數不包括 FTTD 的應用在內;

5) 樓層之間原則上不敷設垂直干線電纜,但在每層的 FD 可適當預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時可臨時布放合適的纜線。

4 配線設備交換硬件的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于電話的配線設備,宜選用 IDC 卡接式模塊;

2) 用于計算機網絡的配線設備,宜選用 RJ45或 IDC 插接式模塊。

3.0.4 綜合布線系統應能滿足所支持的電話、數據、圖文、圖像等多媒體業務的分級要求,并選用相應等級的纜線和連接硬件設備。

3.0.5 綜合布線系統的分級和傳輸距離限值應符合表 3.0.5 所列的規定:

表 3.0.5 系統分級和傳輸距離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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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00mm的信道長度中包括 10m 軟電纜長度,分配給接插軟件線或跳線、工作區和設備連接用軟電纜,其中工作區電纜和設備電纜的總電氣長離不超過 7.5m(指電氣長度 7.5m,相當于物理長度 5m)。

(2)3000m 是標準范圍規定的級限,不是介質極限。

(3)信道長度超過 100m 時,應核對具體的應用標準。

3.0.6 綜合布線系統的組網和各段纜線的長度限值應符合圖 3.0.6所示的規定:

3.0.7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選用的電纜、光纜、各種連接電纜、跳線,以配線設備等所有硬件設施,均應符合《大樓通信綜合布線系統》 YD/T926.1~3 和《數字通信用對絞/星絞對稱電纜》 YD/T838.1~4 標準的各項規定。

3.0.8 綜合布線系統宜設置中文顯示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人工登錄與綜合布線系統相關的硬件設施的工作狀態信息包括: 設備和纜線的用途, 使用部門, 組成局域網的拓撲結構,傳輸信息速率,終端設備配置狀況,占用硬件編號,色標,鏈路的功能和各項主要特征參數,鏈路的完好狀況,故障記錄等內容。還應登錄設備位置和纜線走向等內容。

3.0.9 在系統設計時,所選用的配線電纜、連接硬件、跳線、連接線等類別必須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統時,則全系統必須都按屏蔽設計。

3.0.10系統設計應根據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使用功能比較明確的專業性建筑物, 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實際需要確定。 其中辦公用房部分按普通辦公樓的要求布置, 機房部分按近、 遠期分別處理, 近期機房按實際需要布置;遠期機房的水平電纜可暫不布線, 將需要的容量預留在 FD 內待確定使用對象后進行二次裝修時再行布線。

2 對于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普通辦公樓,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規范第 3.0.3 條和第5.0.1 條的規定辦理。

3 對于房地產部門開發的寫字樓、 綜合樓等商用建筑物, 由于其出售或租憑對象的不確定和流動等因素,宜采用開放辦公室綜合布線結構,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多用戶信息插痤時, 多用戶插座宜安裝在墻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 每一多用戶插座包括適當的備用量在內,最多包含 12 個信息插座;各段纜線長度應符合表 3.0.10的規定。

表 3.0.10 各段纜線長度限值電纜總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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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段纜線長度也可按下式計算:

C=(102-H)/1.2

W=C- 7≤20

式中 C=W+D-- 工作區電纜、交接間跳線和設備電纜的長度總和:

W--工作區電纜的最大長度;

H--水平布線電纜的長度。

2) 采用集合點時,集合點宜安裝在離 FD 不小于 15m 的墻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集合點是水平電纜的轉接點, 不設跳線, 也不接有源設備; 同一個水平電纜路由不允許超過一個集合點( CP)或同時存在在轉接點( TP);從集合占引出的水平電纜必須終接于工作區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戶信息插座上。

3) 在上述兩種方案都難以實施, 且房屋有計劃推遲由用戶入住前進行二次裝修時,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也可與之同步實施。

4 對于具有電磁干擾環境的場合,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要求。

3.0.11綜合布線系統與外部通信網連接時,應符合相應的接入網標準。

系統指標

4.0.1 綜合布線系統鏈路傳輸的最大衰減限值,包括配線電纜和兩端的連接硬件、跳

線在內,應符合表 4.0.1的規定。

表 4.0.1 鏈路傳輸的最大衷減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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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要求將各點連成曲線后,測試的曲線全部應在標準曲線的限值范圍之內。

2 測量衷減時,如包括鏈路兩端的設備電纜和工作區電纜在內,應扣除設備電纜和工作區電纜的衷減。

4.0.2 綜合布線系統任意兩線之間的近端串音衷減限值,包括配線電纜和兩端的連接硬件、跳線、設備和工作區連接電纜在內(但不包括設備連接器) ,應符合表 4.0.2 的規定。

表 4.0.2 線對間最小近端串音衷減限值

注: 1 所有其他音源的噪聲應比全部應用頻率的串音噪聲低 10dB。

2 在主干電纜中,最壞線對的近端串音衰減值,應以功率和來衡量。

3 橋接分岔或多組合電纜,以及連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電纜,任一對稱電纜單元之間的近端串音

衰減至少要比單一組合的 4 對電纜的近端串音衰減提高一個數值 x。 x=6dB+10lg( n+1)dB式中 n--電纜中相鄰的對稱電纜單元數。

4.0.3 綜合布線系統中任一電纜接口處的回波損耗限值,應符合表 4.0.3 的規定。

表 4.0.3 電纜接口處最小回波損耗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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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綜合布線系統鏈路衰減與近端串音衰減的比率( ACR)應符合表 4.0.4 的規定(對于 A、B、C 級鏈路,其中 ACR 值可由本規范表 4.0.2 和表 4.0.1 給出的值相減得出) 。

表 4.0.4 最小 ACR 限值

注: ACR(dB)=a1(dB)-a(dB)

式中 a1-任意兩線對間的近端串音衰減值;

a- 鏈路傳輸的衰減值。

4.0.5 綜合布線系統線對的直流環路電阻限值, 當系統分級和傳輸距離在本規范 3.0.5條規定的情況下,應符合表 4.0.5 的規定。

表 4.0.5 直流環路電阻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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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綜合布線系統線對的傳播時延值,應符合表 4.0.6 的規定。

表4.0.6 傳播時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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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綜合布線系統光纜波長窗口的各項參數,應符合表 4.0.7 的規定。

表 4.0.7 光纜波長窗口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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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多模光纖:芯線標稱直徑為 62.5/125um 或 50/125um;并應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纖系列》 GB/T 12357規定的 A1b 或 A1a 光纖; 850nm 波長時最大衰減為 3.5dB/km(20°C);最小模式寬帶為 200MHzkm(20°C);1300nm 波長時最大衰減為 1dB/km(20°C);最小模式帶寬為 500MHzkm(20°C);

2、單模光纖:芯線應符合 《通信用單模光纖系統》 GB/T 9771 標準的 B1.1 類光纖; 1310nm 和 1550nm波長時最大衰減為 1dB/km;截止波長應小 1280nm。 1310nm 時色散應 ≤6PS/km.nm;1550nm 時色散應 ≤20PS/km.nm。

3、光纖連接硬件:最大衰減 0.5dB;最小回波損耗:多模 20dB,單模 26dB。

4.0.8 綜合布線系統的光纜布線鏈路,在本規范 4.0.7 條規定各項參數的條件下的衰減限值,應符合表 4.0.8的規定。

表 4.0.8 光纜布線鏈路的最大衷減限值

注:表中規定的鏈路長度,是在采用符合本規范 4.0.7 條規定的光纜和光纖連接硬件的條件下,允許的最大衰減。

4.0.9 綜合布線系統多模塊光纖鏈路的最小光學模式帶寬,應符合表 4.0.9 的規定

表 4.0.9 多模塊光纜布線鏈路的最小模式帶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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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綜合布線系統光纜布線鏈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損耗限值,應符合表 4.0.10 的規定。

表 4.0.10 最小的光回波損耗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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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綜合布線系統的纜線與設備之間的相互連接應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與不平衡的轉換適配。特性阻抗應符合 100歐標準,在頻率大于 1MHz 時偏差值應為正負 15歐。

工作區

5.0.1 一個獨立的需要設置終端設備的區域宜劃分為一個工作區。 工作區應由配線 (水平)布線系統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終端設備處的連接電纜及適配器組成。 一個工作區的服務面積可按 5-10 平方米估算, 或按不同的應用場合調整面積的大小。 每個工作區信息插座的數量應按本規范 3.0.3 條規定配置。

5.0.2 工作區適配器的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的連接插座應與連接電纜的插頭匹配,不同的插座與插頭應加裝適配器;

2 當開通 ISDN 業務時,應采用網絡終端或終端適配器;

3 在連接使用不同信號的數模轉換或數據速率轉換等相應的裝置時,宜采用適配器;

4 對于不同網絡規程的兼容性,可采用協議轉換適配器;

5 各種不同的終端設備或適配器均安裝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區的適當位置。

配線子系統

6.0.1 配線子系統應由工作區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樓層配線設備( FD)的配線電纜或光纜、樓層配線設備和跳線等組成。

6.0.2 配線子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工程提出的近期和遠期的終端設備要求;

2每層需要安裝的信息插座的數量及其位置;

3終端將來可能產生移動、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預測情況;

4一次性建設或分期建設的方案。

6.0.3 配線子系統應采用 4 對對絞電纜,在需要時也可采用光纜。配線子系統根據整個綜合布線系統的要求, 應在交換間或設備間的配線設備上進行連接。 配線子系統的配線電纜或光纜長度不應超過 90m。在能保證鏈路性能時,水平光纜距離可適當加長。

6.0.4 配線電纜可選用普通的綜合布線銅芯對絞電纜,在必要時應選用阻燃、低煙、低毒等電纜。

6.0.5 信息插應采用 8位模塊式通用插座或光纜插座。6.0.6 配線設備交叉連接的跳線應選用綜合布線專用的插按軟跳線,在電話應用時也可選用雙芯跳線。

6.0.7 1 條 4對對絞電纜應全部固定終接在 1 個信息插座上。

干線子系統

7.0.1 干線子系統應由設備間的建筑物配線設備( BD)和跳線以及設備間至各樓層交接間的干線電纜組成。

7.0.2 干線子系統所需要的電纜總對數和光纖芯數,其容量可按本規范 3.0.3 條的要求確定。 對數據應用采用光纜或 5 類對絞電纜, 對絞電纜的長度不應超過 90m,對電話應用可采用 3 類對絞電纜。

7.0.3 干線子系統應選擇干線電纜較短,安全和經濟的路由,且宜選擇帶門的封閉型綜合布線專用的通道敷設干線電纜,也可與弱電豎井合用。

7.0.4 干線電纜宜采用點對點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遞減端接。

7.0.5 如果設備間與計算機機房和交換機房處于不同的地點,而且需要將話音電纜連至交換機房, 數據電纜連至計算機房, 則宜在設計中選取不同的干線電纜或干線電纜的不同部分來分別滿足話音和數據的需要。當需要時,也可采用光纜系統予以滿足。

7.0.6 纜線不應布放在電梯、供水、供氣、供暖、強電等豎井中。

7.0.7 設備間配線設備的跳線應符合本規范 6.0.6 條的規定。

設備間

8.0.1 設備間是在每一幢大樓的適當地點設置電信設備和計算機網絡設備,以及建筑

物配線設備, 進行網絡管理的場所。 對于綜合布線工程設計, 設備間主要安裝建筑配線設備

(BD)。電話、計算機等各種主機設備及引入設備可合裝在一起。

8.0.2 設備間內的所有總配線設備應用色標區別各類用途的配線區。8.0.3 設備間位置及大小應根據設備數量、規模、最佳網絡中心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8.0.4 建筑物的綜合布線系統與外部通信網連接時,應遵循相應的接口標準,交預留安裝相應接入設備的位置。

管理

9.0.1 管理應對設備間、交接間和工作區的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設施,按一定的模式進行標識和記錄,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規模較大的綜合布線系統宜采用計算機進行管理, 簡單的綜合布線系統宜按圖紙資料進行管理,并應做到記錄準確、及時更新、便于查閱;

2綜合布線的每條電纜、光纜、配線設備、端接點、安裝通道和安裝空間均應給定唯一的標志。標志中可包括名稱、顏色、編號、字符串或其他組合;

3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硬件均應設置不易脫落和磨損的標識,并應有詳細的書面記錄和圖紙資料;

4電纜和光纜的兩端均應標明相同的編號;

5設備間、交換間的配線設備宜采用統一的色標區別各類用途的配線區。

9.0.2 配線機架應留出適當的空間,供未來擴充之用。

建筑群子系統

10.0.1建筑群子系統應由連接各建筑物之間的綜合布線纜線、 建筑群配線設備 (CD)和跳線等組成。

10.0.2 建筑物之間的纜線宜采用地下管道或電纜溝的敷設方式,并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

10.0.3 建筑物群干線電纜、光纜、公用網和專用網電纜、光纜(包括天線饋線)進入建筑物時,都應設置引入設備,并在適當位置終端轉換為室內電纜、 光纜。引入設備還包括必要的保護裝置。引入設備宜單獨設置房間,如條件合適也可與 BD 或 CD 合設。引入設備的安裝應符合相關規定。

10.0.4 建筑群和建筑物的干線電纜、主干光纜布線的交接不應多于兩次。從樓層配線架( FD)到建筑群配線架( CD)之間只應通過一個建筑物配線架( BD)。

電氣防護、接地及防火

11.0. 1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電磁干擾場強大于 3V/m 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11.0. 2 綜合布線電纜與附近可能產生高平電磁干擾的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之間應保持必要的間距。 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應符合表 11.0.2-1 的規定。

表 11.0.2-1 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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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當 380v 電力電纜 <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 且平行長度 ≤10m時,最小間距可以是 10mm。

2、電話用戶存在振鈴電流時,不能與計算機網絡在一根對絞電纜中一起運用。

3、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統著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墻上敷設的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應符合表 11.0.2-2 的規定。

表 11.0.2-2 墻上敷設的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注:如墻壁電纜敷設高度超過 6000mm時,與避雷引下線的交叉凈距應按下式計算:

S≥0.05L

式中 S-交叉凈距( mm);

L-交叉處避雷引下線距地面的高度( mm)。

11.0.3 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相應的纜線和配線設備, 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低于上述規定時, 宜采用非屏蔽纜線和非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

2 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干擾高于上述規定時,或用戶對電磁兼容性有較高要求時,宜采用屏蔽纜線和屏蔽配線設備進行布線,也可采用光纜系統。

3 當綜合布線路由上存在干擾源, 且不能滿足最小凈距要求時, 宜采用金屬管線進行屏蔽。

11.0.4 綜合布線系統采用屏蔽措施時,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地線的接地電阻值,單獨設置接地體時,不應大于 4 歐;采用接地體時,不應大于 1 歐。

2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所有屏蔽層應保持連續性。

3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屏蔽層的配線設備( FD 或 BD)端必須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 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 兩端的接地應連接至同一接地體。 若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于 1Vr.m.s 。

11.0. 5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每一樓層的配線柜都應采用適當截面的銅導線單獨布線至接地體, 也可采用豎井內集中用銅排或粗銅線引到接地體, 導線或銅導體的截面應符合標準。接地導線應接成樹狀結構的接地網,避免構成直流環路。

11.0. 7干線電纜的位置應盡可能位于建筑物的中心位置。

11.0. 8 當電纜從建筑物外面進入建筑物時,電纜的金屬護套或光纜的金屬件均應有良好的接地。

11.0. 9 當電纜從建筑物外面進入建筑物時,應采用過壓,過流保護措施,并符合相關規定。

11.0. 11根據建筑物的防火等級和對材料的耐火要求,綜合布線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易燃的區域和大樓豎井內布放電纜或光纜, 應采用阻燃的電纜和光纜; 在大型公共場所宜采用阻燃、低燃、低毒的電纜或光纜;相鄰的設備間或交換間應采用阻燃型配線設備。

安裝工藝要求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安裝工藝要求,對改建工程可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12.2 設備間

12.2. 1設備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間宜處于干線子系統的中間位置;

2 設備間宜盡可能靠近建筑物電纜引入區和網絡接口;

3 設備間的位置宜便于接地;

4 設備間室溫應保持在 10-30 度之間,相對溫度應保持 20%-8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

5 設備間內應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其面積最低不應小于 10m。

12.2.2設備間應防止有害氣體 (如 SO HS NH NO 等)侵入,并應有良好的防塵措施,塵埃含量限值宜符合表 12.2.2的規定。

表 12.2.2 塵埃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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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灰塵粒子應是不導電的,非鐵磁性和非腐蝕性的。

12.2.3 在地震區的區域內,設備安裝應按規定進行抗震加固,并符合《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 YD5059-98 的相應規定。

12.2. 4設備安裝宜符合下列規定:1 機架或機柜前面的凈空不應小于 800mm,后面的凈空不應小于 600mm;2 壁掛式配線設備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300mm;3 在設備間安裝其他設備時,設備周圍的凈空要求,按該設備的相關規范執行。

12.2. 5設備間應提供不少于兩個 220V、10A 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12.2.6 設備間的安裝工藝要求除上述規定外,應滿足《電信專用房屋設備或其他應用設備時,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定。

12.3 交接間

12.3. 1 交接間的數目,應從所服務的樓層范圍來考慮。如果配線電纜長度都在 90m范圍以內, 宜設置一個交接間, 當超出這一范圍時,可設兩個或多個交接間,并相應地在交接間內或緊鄰處設置干線通道。

12.3.2 交接間的面積不應小于 5m,如覆蓋的信息插座超過 200 個時,應適當增加面積。

12.3. 3交接間的設備安裝和電源要求,應符合本規范 12.2.4和 12.2.5 的相關規定。

12.3. 4 交接間應有良好的通風,安裝有源設備時,室溫宜保持在 10-30 度,相對濕度宜保持在 20%-80%。

12.4 電纜

12.4.1 配線子系統電纜宜穿管或沿金屬電纜橋架敷設,當電纜在地板下布放時,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地板下線槽布線、網絡地板布線、高架(活動)地板布線、地板下管道布線等安裝方式。

12.4.2 干線子系統垂直通道有電纜孔、管道、電纜豎井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宜采用電纜豎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選擇預埋暗管或電纜橋架方式。

12.4. 3 管內穿放大對數電纜時,直線管路的管徑利用率為 50%-60%,彎管路的管徑利用率應為 40%~50%。管內穿放 4對對絞電纜時,截面利用率應為 25%-30%。線槽的截面利用率不應超過 50%。

12.5 工作區

12.5. 1工作區信息插座的安裝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應采用防水和抗壓的接線盒;

2 安裝在墻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部離地面的高度宜為 300mm;

3 安裝在墻面或柱子上的多用戶信息插座底部離地面的高度宜為 300mm;

12.5.2 工作區的電源插座應選用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保護接地與零線應嚴格分開。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 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 "必須 ";反面詞采用 "嚴禁 "。( 2)表示嚴格, 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 "應 ";反面詞采用 "不應 "或"不得 "。(3) 表示允許銷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 "宜 ";反面詞采用 "不宜 "。 表法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 "可 "。

2 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 規范執行時, 寫法為: "應符合 ?? 規定 "或 "應按??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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